法律分析:對于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同是案件當事人,應該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這是公平、公正現代司法理念的內在要求。 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與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目的,都是為了使他們如實提供證言、陳述和供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 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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