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違法占用土地;二是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違法占用土地。上述兩種情況是指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以及辦理用地手續或雖然占地經過有權機關批準并且取得了用地手續,但是他的用地手續是通過弄虛作假騙取來的,因此不具有合法性便占地實施建設的行為。如某個農村居民已建有一處住宅,卻隱瞞這一情況,伙同村干部出具沒有住宅的虛假證明,申請宅基地并獲批準。三是超過批準的數量或標準占用土地的。主要指超出批準用地的面積占用土地。比如,某企業被批準占用土地50畝,在實施建設的過程中,卻占用了100畝,超占的50畝不具有合法性。四是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如何認定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
如果行為人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致使土地被非法征用、占用,并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以玩忽職守罪定罪。如果沒有徇私目的,而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有土地的,則只有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可構成犯罪,但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濫用職權罪。
(二)行為人在實施本罪行為中如果收受賄賂或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共同貪污有關費用如土地征用、占用費用的,又可能觸犯他罪如受賄罪、貪污罪,屬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
二、什么是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條),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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