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
1、協商解除;
2、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發出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尚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即可。
3、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條件。
一、一般試用期年后辭職可以嗎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谌邨l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試用期公司可以終止合同,但是要有正當理由?!斗▌趧雍贤返诙粭l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企業經營困難裁員需要補償嗎
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能超過十二個月。要是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經濟補償金的例外:
(一)由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五)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六)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七)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八)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九)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十)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終止。
(十一)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勞動合同終止。,一些大貨車因為自己沒有業務能力的情況下只能掛靠公司來開展自己的業務,當然一些建筑企業的話也是有資質掛靠這一類行為的。
三、公司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得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是沒有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幾天通知員工本人的,只規定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1、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無需提前通知。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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