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工資的計算方法:
1、計算周期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即期限最長為11個月;
2、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雙倍工資計算應以實發工資為基數,包括提成、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并不得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很多人將二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二倍,事實上二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經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
應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一、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
雙倍工資的仲裁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主張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仲裁申請。雙倍工資的仲裁申請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一年,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計算一年。
舉個例子:勞動者是2017年3月1日入職,用人單位應當在2018年3月30日之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么到2018年3月30日滿一年,從次日起即2017年3月1日起計算一年的時效,那么勞動者最遲在2018年3月30日前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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