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一、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三、貪污客觀要件
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1.侵吞: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2.竊?。菏侵咐寐殑丈系谋憷?,用秘密獲取的方法,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
3.騙?。菏侵咐寐殑丈系谋憷?,使用欺騙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4.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竊取、騙取以外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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