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債權申報,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供最新通過審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備人民法院核實該企業的法人地位是否存在,檢查證實其代理權限;
二、提供債權人詳細的名稱、姓名、地址、聯系方式;
三、債權申請權申報書,要寫清申報的債權的具體內容、性質、項目、要求、有無擔保;
四、債權成立的相關證據、時間,是否超過規定的時效。
一、破產重組是指什么?
破產重組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有破產原因但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破產原因但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進行業務重組和債務調整,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經營能力的法律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少于30天,最長不超過3個月。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組債務人。
二、債權申報異議期是多久
我國相關法律對債權申報異議期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實行法定范圍內的法院酌定主義,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該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該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以下債權不得申報:
(1)存在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
(2)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
(3)無證據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并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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