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教育在從事教學工作時,要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得打罵體罰學生的,教育如果違法的,要受相應處罰,如果教師因體罰學生、侮辱學生、品行不良等原因被行政拘留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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