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教師的行為,不是因為教育教學行為違反治安處罰法的,比如,在校外跟人打架被行政拘留,而且不是主動行為,是被動反擊。這種情況下被行政拘留,拘留結束,處罰也就結束了,沒有后續的行政懲罰行為,對教師就沒有任何影響。這一類情形,只要沒有造成較大的社會不良影響,教育部門就不會進行行政處分,也就沒有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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