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方式有: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1、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2、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公辦學校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社部門備案。 3、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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