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原告:梁××,女,漢族,198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0361319820809××××,戶籍住址:海南省××縣××鎮縣陶瓷廠,聯系電話:1591420××××;
被告:孫××,男,漢族,197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4010419710713××××,戶籍住址:廣州市××區××街××里××號×××房,現住址:越秀區東風西×號×房,聯系電話:1354348××××;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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