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沒有權利隨意調動老師。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十二條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己藨斂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第二十五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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