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調動原單位不放,這個能夠協商解決,很好的溝通交流一下,實在不行可以和教育局溝通一下,交流一下。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學校限制行動自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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