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如夫妻雙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條件的住房貸款利息的,填寫本欄。無此情形的,無須填寫。
如夫妻婚后選擇其中一套住房,由購買者按扣除標準100%扣除的,則購買者需填寫本欄并選擇“否”。另一方應當在同一月份變更相關信息、停止申報扣除。
如夫妻婚后選擇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的,則夫妻雙方均需填寫本欄并選擇“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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