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學校及主管教育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一)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四)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法律依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第十二條 學校及主管教育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
(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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