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收賄賂,需要依據情節給予處罰,具體如下:
1、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2、情節嚴重的開除,構成犯罪的,會追究刑事責任。
教師收賄賂是違紀違規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1、在兩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2、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1、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2、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3、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或者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收費項目的范圍、標準和對象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
(六)在招標投標和物資采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七)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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