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老師如果要想成為副校長,做好教師的本職工作,必須先成為中層干部,中層干部是由學校任命的,在工作上表現積極,在職位空缺時晉升。一所學校的領導機構一般由校長,黨委書記,副校長和中層干部組成,現在校長一般兼任學校的黨委書記,全面管理學校的各項工作,對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副校長一般有三到四個,分管學校的不同方面的工作。學校沒有權力任命和免除副校長,只有推薦的權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第四十條 高等學校的校長,由符合教育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高等學校的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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