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辦學校校長沒有任命副校長的權利,但是基本上都是由校長推薦副校長人選,上級部門考察后直接任命。因此,盡管校長不直接具備任命權利,但是也間接起到了關鍵性作用。
法律依據:《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
第十七條 中等及中等一下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要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政策,依靠教職員工辦好學校。
第三十八條 堅持黨對學校的領導,加強學校黨的建設,是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加快教育改革和發展,全面提高教育質量的根本保證。實行校長負責制的中小學和其他學校,黨的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