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學校限制行動自由。
由于公民享有自由權,故而即使在勞動期限內,若教師想離職,也是可以像其他單位的勞動者一樣,提前30天向學校提出離職請求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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