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停工一個月以內的,按照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2.停工超過一個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由于公司業務訂單的原因、自然天氣等原因,導致公司臨時發布停業通知的,員工在停業期間,無需工作,保留勞動合同關系。一般來說,這期間的工資發放不低于最低工資的80%。而實際上,各地方都有出臺具體的《工資支付條例》,所以,各地應該按照各地的《工資支付條例》為準,支付工資。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三十八條 一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