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電動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上牌,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戶口薄或者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合法有效的非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2、購車憑證或者其他非機動車合法來歷證明;
3、非機動車整車合格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發放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來歷證明;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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