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前債務人的惡意逃廢債務行為主要有:
1、對企業有效資產先行剝離后另組企業,并洗凈、割斷新組企與原企業的法律關聯,以附帶不良資產的企業申請破產,逃廢企業債務。
2、對企業資產隱匿、私分或向關聯企業無償轉讓、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以空殼企業申請破產,逃廢原企業債務。
3、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使進入破產程序后的其他債權人無受償可能,從而逃廢某些債務。
4、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人為減少破產財產,從而逃避某些債務。
5、設定虛假擔保,損害某些債權人權利,逃廢債務。
風險提示:設定虛假擔保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的認定是什么
依據《逃廢銀行債務客戶名單管理辦法》規定,債務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視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
1、不經債權銀行同意,以改制、重組、分立、合并、租賃、破產等方式懸空銀行債權;
2、通過非正常關聯交易抽逃資金、轉移利潤、轉移資產,致使銀行債權被懸空;
3、以轉戶和多頭開戶等方式,蓄意逃避債權銀行對貸款的監督,使銀行貸款本息無法收回;
4、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產權不清的擔保,或惡意拒絕補辦擔保手續;
5、不經債權銀行同意,擅自處置銀行債權的抵(質)押物,造成銀行債權抵(質)押懸空;
6、隱瞞影響按期償還銀行債務的重要事項和重大財務變動情況,致使銀行債權處于高風險狀況;
7、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繼續拖欠銀行債務;
8、不償還債務又拒不簽收銀行催債文書;
9、其他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債權人如何應對債務人的惡意逃債行為
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逃廢金融債務的九種形式
逃廢金融債務的九種形式是,根據《逃廢銀行債務客戶名單管理辦法》規定,債務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視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
1.不經債權銀行同意,以改制、重組、分立、合并、租賃、破產等方式懸空銀行債權;
2.通過非正常關聯交易抽逃資金、轉移利潤、轉移資產,致使銀行債權被懸空;
3.以轉戶和多頭開戶等方式,蓄意逃避債權銀行對貸款的監督,使銀行貸款本息無法收回;
4.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產權不清的擔保,或惡意拒絕補辦擔保手續;
5.不經債權銀行同意,擅自處置銀行債權的抵(質)押物,造成銀行債權抵(質)押懸空;
6.隱瞞影響按期償還銀行債務的重要事項和重大財務變動情況,致使銀行債權處于高風險狀況;
7.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繼續拖欠銀行債務;
8.不償還債務又拒不簽收銀行催債文書;
9.其他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已清償到期債務是否終結
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蛘邽閭鶆杖饲鍍斎康狡趥鶆盏?
(二)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風險提示:按照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后發現的破產企業的財產請求權,由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行使。追回的財產,由人民法院依照《破產法》第37條的規定進行追加分配。如財產較少,人民法院認為沒有再行分配的必要,可歸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所有。從法理角度看,此規定有失妥當,該部分財產再少,也應按照清算程序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國家無權將債權人的財產收歸己有。
公司債務人是否可以申請破產,公司債務人是否可以申請破產清償
公司作為債務人能自行申請破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及第七條規定,公司可以自行申請破產,但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兩二個條件: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二、公司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該內容由 許乃義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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