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證的辦理流程如下:1、向遷入地派出所戶籍提出遷入申請,得到遷入地派出所的同意遷入;2、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同意遷出,并開據戶籍證明,無違法、違紀證明;3、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前往同意遷入市(縣)級公安局戶政科或派出所(戶籍科)辦理遷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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