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一次性發放傷殘津貼,標準是:七傷殘為本人13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和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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