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行為構成犯罪的有:對兒童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侮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兒童受國家保護,禁止虐待兒童,并且在刑法當中規定了虐待罪,對兒童實施虐待的行為情節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時作出刑事處罰。
關于虐待兒童的行為,由于我們的傳統文化認為打孩子是可以接受的一種教育方式,因此,我國刑法目前并沒有專門規定虐待兒童罪。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虐待兒童的行為都不會構成犯罪。
一、司法解釋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兒童受國家保護,禁止虐待兒童,并且在刑法當中規定了虐待罪,對兒童實施虐待的行為情節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時作出刑事處罰。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侮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一般情況下,對于虐待兒童的行為會被認定為虐待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關于虐待罪的規定是: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通過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虐待罪容易同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混淆。司法實踐中難以認定某一行為是構成虐待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時,一般從主觀故意上區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
至于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主要從主觀故意上區別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出于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摧殘和折磨的故意,在實施虐待行為過程中,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者重傷的,其行為構成虐待罪,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觀上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則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構成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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