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分情況而論,如果是私立學校不構成受賄罪,公辦教師累計收受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就可認定為受賄罪(針對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教師不在國家工作人員范圍之列,首先主體資格不具備。所以老師收禮一般是構成不了刑法上的受賄罪的,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一般會受到行政上的處分。國家機關派往學校作為老師或領導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是教師與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共犯就有犯受賄罪的可能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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