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1、停工留薪期內按月支付原工資福利待遇;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其他協商的賠償。
屬于工傷的情況有:
1、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由于工作原因發生的事故造成傷害的,構成工傷。如果公司依法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事故發生后,由公司向當地社保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即可;
2、如果公司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承擔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工傷認定到當地人社部門申請認定,傷殘鑒定是傷情穩定后,通常是出院以后,到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相關申請材料按當地要求為準;
3、如果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在工傷認定和傷殘能力之前,還需要申請勞動仲裁,認定事實勞動關系。構成傷殘的,賠償項目主要有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果離職的,還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是,各地賠償標準不一樣。
綜上所述,工傷具體賠償事宜,和你的傷殘等級、治療具體情況、當地社保政策和報銷標準等均有關系。停工留薪期是可以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間,員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六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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