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人的申請資格。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因此,按照破產法的規定精神,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2)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3)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2、債權人申請的形式條件。根據司法解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3、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在這里,法律對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只規定了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并不意味著在債權人申請的情況下,破產原因的事實構成只有一項,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事實屬于企業內部情況,債權人通常無法確知,因而不應要求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加以證明。如果債務人確實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實,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后,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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