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銀行貸款糾紛中,當事人可以尋求調解來解決爭議。調解機構包括:1.銀行內部調解機構,如銀行客戶服務部門和銀行調解委員會;2.銀行業協會和金融機構協會設立的調解機構,如銀行業消費投訴與調解中心;3.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包括基層和高級人民調解委員會;4.司法機關調解,如人民法院和人民調解委員會。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客戶服務部門,建立健全客戶服務制度和客戶申訴處理制度,受理客戶投訴和提出的委托、咨詢等要求,對客戶投訴、申訴等問題進行調解、協調甚至給予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設立合理的內部機構的同時,加強與消費者的溝通,依法依規處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和反映;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可以調解具有調解條件的民事案件;
4.《人民調解組織條例》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5.《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協會、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協會注冊登記機構,需要注明其建立的糾紛調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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