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但是異地受理身份證有嚴格的限制,有戶口本只是條件之一,并非主要的條件:
1,對于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公安機關將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
2,對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人員,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
3,對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
4,綜上,如果當事人所在的居住地,不屬于上述試點之一的或者當事人的戶籍地不是居住地的一對一城市的或者省份的或者當事人符合上述“1”--“3”的情形之一的,就只能應憑本人的戶口本原件,回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辦理。
《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
1,2015年7月1日,部署天津與河南、江蘇與安徽、浙江與江西、重慶與四川、湖北與湖南10省、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一對一試點;建設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系統,加載居民身份證掛失信息,逐步向社會各部門提供核查服務;組織實施居民身份證丟失招領工作。
2,2016年7月1日,在10省、市試點基礎上,部署全國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試點工作。
3,2017年7月1日,全面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三條 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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