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刑事拘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拘后不一定會被判刑。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時,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
一、刑事案件拘留多少天
刑事案件拘留時間一般為14到37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在7日內作出批捕或不批準決定。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而非刑事處罰手段。
二、刑拘意味什么
刑拘意味著對行為人人身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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