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時間節點是晚上12點,所以是凌晨放人,不過一般都要等到第二天早上才放人,如果家屬要求可以在12點以后放人。 犯罪嫌疑人在刑滿之日的最后一天早上,由看守所完釋放手續后,警察就會將人釋放看守所羈押的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予以釋放的,看守所會直接給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釋放證》后,讓其自行離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本人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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