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除具有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外開發商應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通常情況下,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賣方不能按期交房的,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每遲延交付一天,按預期交房部分房款總值計算向買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超過一定期限未交付的買方可以解除合同,賣方應雙倍返還定金,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并按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償還購房款利息。對于合同中未約定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其責任應如何承擔,實踐中往往按逾期期限及逾期理由來考慮違約責任,如逾期在合理期限以內,則違約方應承擔違約金并繼續履行合同,如逾期時間較長,開發商怠于交房則購房一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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