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本的補辦如下:
1、攜帶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寫《丟失居民戶口薄報登記表》和《丟失補領居民戶口薄登記表》本戶的所有成年成員都須在申請上簽名;
2、戶主因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請辦理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申請,并簽名捺印。
補辦戶口本需要戶主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能證明戶主身份的東西,也可以是村委會或者工作單位開相關個人證明,去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行政大廳補領書面申請,若戶主無法本人辦理,需要提供戶主委托書及相關證明。
戶口本的作用:
1、辦理結婚證,離婚證等婚姻登記手續,需要當事人戶口本;
2、購房或賣房,需要當事人出具戶口本;
3、證明親屬關系,辦理繼承,贈與等需要戶口本;
4、子女建檔,辦理出生證明,落戶,入托,上學等需要戶口本;
5、新入人員的戶口登記、兵役登記需要戶口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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