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關在看守所的都是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條件是:
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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