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搜集其存折線索,記下其開戶行,無論其將款轉入何方,都不會有太大影響,
可以申請法院查詢轉賬記錄,法庭上讓其說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審核其轉款必要性;
2、搜集其收入狀況的線索,必要時律師出面調查,如果對方有很高的收入,
但又不見存款,法庭上責令其說明收入開支,審查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對于轉移轉移不動產的:既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無權單方出售轉讓,
否則另一方可以主張買賣無效,并追究其轉移之法律責任;
4、對于轉移一般物品的:保留好購物發票;
5、對于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和利用關聯企業惡意負債的:可以主張其行為無效,
因為其顯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東利益。
6、對于制作虛假債務的:與債權人對質,詢問細節問題,列出提問提綱,
審查債務形成時間,必要時做筆跡鑒定,審查債務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7、對于虛報開支的:審查開支憑證,審查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必要時向有關單位調查了解。
一、婚財產調查中當事人要注意的事項。
對于沒有掌握的對方財產,注意訴訟的保密工作,盡量封鎖消息,除律師外不要對任何人講自己打算離婚并要采取行動,需要及時申請法院調查的存款等財產,以有效防止對方轉移財產。
在不能獲得有效憑證的情況下,應留意配偶的投資去向及存款方式,除了記下配偶投資、合股的公司全稱外,還可留意記下配偶準確而具體的購房地址、車輛號牌、工資卡號、銀行存款賬號、股東卡號等,以便可向相關部門查詢或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如發現配偶有轉移的跡象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如提起訴訟等。
婚姻案件中弱勢一方應當保存好、房產證、車輛買賣合同、發票、存折存單、借條、股票帳戶、貴重財產發票等票證,以最大程度保護自己的利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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