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務合同不發工資的解決辦法及勞務關系的認定依據。解決辦法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勞務關系的主體可以是法人或公民,勞務合同可以口頭約定或書面簽訂。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不存在人身隸屬關系,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和保護。
法律分析
一、未簽勞務合同不發工資怎么辦
1、建立勞務關系后,雙方未簽訂書面的勞務合同,接受用工一方拖欠工資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處理: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后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并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七條
二、如何認定勞務關系
1、主體上,雙方當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勞務合同內容主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可以口頭約定,也可簽訂書面合同。
2、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無需提供保險、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隸屬關系。
3、勞務關系基于民事法律規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和保護,勞務關系可能產生的責任一般是違約和侵權等民事責任。
結語
在未簽勞務合同的情況下,雙方發生工資拖欠問題時,當事人可通過以下途徑解決: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法尋求解決辦法。勞務關系的認定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是法人或公民之間的合同關系,不存在人身隸屬關系。勞務關系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和保護,相關責任一般屬于違約和侵權等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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