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辦案時有義務出示證件。根據我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經出示相應證件,民警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有權進行留置審查,時間一般在24小時內,最長不能超過48小時?!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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