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標準包括工作時間和場所內的事故傷害、履職暴力傷害、職業病、工作外出期間的傷害、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傷害等。工傷鑒定程序包括提交資料、專家確認、交納費用、定期鑒定會公布結果等。工傷不賠償需單位申報工傷、勞動部門認定、傷殘評定、向社保部門申請賠償,如單位不賠償可申請勞動仲裁或勞動訴訟。
法律分析
工傷認定的標準包括以下幾點: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3. 患職業病的;
4.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其他情形。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一、工傷鑒定程序有: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后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評定;
2、鑒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包括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
3、鑒定辦對鑒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后,交納鑒定費。如材料不全,由鑒定辦出據委托診斷后,再來鑒定;
4、鑒定辦于每周四定期召開鑒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并予以公布;
5、自鑒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后,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鑒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二、工傷不賠償負責的部門有:
1、事故發生后,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向勞動部門申報工傷;
2、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后,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
3、根據傷殘等級和相關規定,向社保部門申請賠償;
4、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后,單位不給賠償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勞動訴訟。
結語
工傷認定的標準及程序和工傷不賠償負責的部門都在上述內容中詳細說明。工傷認定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重要措施,對于工傷職工來說,及時獲得賠償及認定結果,有助于維護其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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