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限屆滿日期之前不一定必須判決,審理期限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延長時間。
具體如下:
1、無論是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不同的程序和審級都有不同的審限,法院必須嚴格遵守審理期限的規定,在審限屆滿之前作出裁判。
2、如果存在訴訟中止或者是中斷的情況,相應的審限就可能停止計算一段時間,特殊情況下審限可能被延長,但是需要經過批準。
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廳棚春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4、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扮耐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和返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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