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一、刑事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
一般情形下,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刑事案件的追訴期多久
刑事追訴期是多久:
我國《刑法》第87條中的時效,是追訴時效,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87條追訴期限的具體規定為: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限為20年。
(5)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刑事案件的追訴期也即追訴時效,一般根據犯罪分子所判的最高刑罰來確定,過了追訴時效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有些情況將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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