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懷孕的,可取保候審。2、對于符合逮捕條件,但是懷孕婦女,可以對其采取監視居住的措施。3、對于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對于在執行死刑時發現懷孕的罪犯,應立即停止執行。4、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懷孕婦女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主要區別:
1、刑事案件是指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受到了侵害。而行政案件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
2、刑事案件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進而立案偵查、審判,并給予罰金、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刑事處罰。而行政案件則是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起訴,由法院來立案處理行政上的爭議,確認、撤銷或變更行政行為;
3、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是公訴機關或自訴人、被告人、被害人。在行政案件中,原告是公民或組織,被告是行政機關。并且行政機關是不可以起訴公民或組織的。
二、懷孕職工的勞動權益法律規定有哪些:
1、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5、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