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偵查終結后不一定都要移送起訴。偵查終結后,對案件如何處理,分為兩種情況:
1、移送審查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因此,公安機關在對案件經過一系列的偵查活動后,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清楚,證據已經確定、充分,依照法律規定能夠認定嫌疑人確有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決定將案件終止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機關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必須做到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達到起訴的基本要求,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意見書應當寫清犯罪及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等;“案卷材料、證據”主要包括舉報、揭發、控告材料,訊問筆錄,詢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鑒定結論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
2、撤銷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所謂“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是指經偵查查明的事實不是犯罪的事實;或者雖有犯罪事實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或者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的。公安機關在整個偵查過程中,無論何時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都應當按照本條規定辦理,及時撤銷案件并且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久押不放;釋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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