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警察憑銀行流水不能確定網賭,理由如下:
1、銀行流水可以作為定罪的證據之一,但是只有銀行流水這個證據,不足以確定網絡賭博;
2、警方必須收集其他證據來證明,必須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或了解案件的公民都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還可以被吸收協助調查。
一、賭博罪的立案標準有以下: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5、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賭博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賭博罪;
2、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
3、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4、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總之,警察憑銀行流水不能確定網賭。聚眾賭博犯賭博罪,通常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緩刑適用的刑罰期限,如果犯罪人有悔改之意,沒有再犯罪危險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證據及其種類】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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