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中的做法,偵查終結的條件是:1、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已經查清,這是偵查終結的首要條件。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對于犯罪人、犯罪時間和地點、犯罪動機和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都已經查清,并且沒有遺漏犯罪罪行,沒有遺漏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人。犯罪事實沒有查清,偵查不能終結2、案件的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的確實、充分是偵查終結的一個重要條件,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案件的證據材料來源可靠,經核對無誤,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案內各種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確實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3、法律手續完備。偵查終結時,各種法律手續必須齊全、完備偵查終結,是偵查機關對于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經過一系列的偵查活動,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依照法律規定,足以對案件作出起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結論,決定不再進行偵查,并對犯罪嫌疑人作出處理的一種訴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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