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哺乳期滿是否繼續行政拘留
被處罰人在哺乳自己未滿一歲嬰兒的,可以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行政拘留處罰不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二、被行政拘留保證金可以退嗎
因為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公安機關為此限制人身自由的,即行政拘留。不過,有些人不服行政拘留決定,為此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會要求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被允許之后要提交保證金。不過,符合法定條件保證金可以退還。
首先,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并交納保證金后,以下情形會退還:
1、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
按規定,行政處罰符合以下條件的會被撤銷:
(1)行政處罰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所以若是有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即主體不合法,那么會被撤銷。
(2)行政處罰不適當。對于“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比如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
2、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
如果行政拘留開始執行,意味著不再暫緩執行,那么之前交的保證金,就要按規定返還被行政處罰的人。
其次,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后,又逃避執行的,將拿不回保證金,會被依法上繳國庫,并且行政拘留處罰會繼續。按你說的情況,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是可以監外執行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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