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案件事實清楚;
2、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偵查終結的案件,負責偵查的人員應寫出偵查終結報告。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后,對于依法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寫出“起訴意見書”;對于依法可以免除刑罰的被告人,應寫出“免予起訴意見書”;對于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撤銷案件,如果被告人在羈押中,應立即予以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由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時,亦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提起公訴、免訴或撤銷案件的決定。
一、刑事偵查的期限規定是多久?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刑事偵查的手段都有哪些?
1、訊問犯罪嫌疑人。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
2、詢問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勘驗、檢查。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4、搜查。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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