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終結的法律條款,通常如下:
1、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偵查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2、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結束的,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偵查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結束的,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因特殊原因長期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1、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犯罪嫌疑人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的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終止偵查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談真實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以自報的名義起訴審判。案件偵查結束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公安機關偵查結束的案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真實、充分,應當寫出起訴意見,并將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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