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5月8日,河北大學工商學院官網發布通報稱,經調查,該院院聘教師袁*鶴與女學生存在不正當關系,目前學校已將其開除。
5月2日,微博網友@熙的小跟班發布消息稱,河北大學工商學院一名大四女生,遭受該院教師袁*鶴欺騙,最終自殺,至今仍在醫院搶救。微博隨后配發女生住院照片。消息發出后,受到不少網友關注。
5月3日,袁*鶴本人通過微博否認上述消息,并反問“對學生親切是我的錯”。
5月8日,河北大學工商學院官網發布通報稱,經調查,袁*鶴與女學生存在不正當關系;在學院組織雙方調解過程中,袁*鶴與學生家長發生廝打,引發多人圍觀,嚴重擾亂了正常工作秩序;工作組調查期間,袁*鶴不積極配合調查。該事件造成不良后果,影響惡劣。根據教育部教師管理的相關規定,經學院研究決定,給予袁*鶴開除處分。
據悉,河北大學工商學院系一所由河北大學主辦,采取公辦民助形式的獨立學院。袁*鶴今年35歲,系該院講師,從事美術方面的教學工作。
河北大學工商學院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袁*鶴是該院院聘教師,無行政或事業編制。事件發生后,其已經離開學院,也不再承擔教學工作。
【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量刑依據: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相關閱讀:強奸罪的認定
1、強奸罪與通奸行為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范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愿,屬典型的通奸行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強奸,均不能定強奸罪。
2、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中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但有一個特例,如果強奸的是幼女,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的生殖器與幼女的生殖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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