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事人想要從事農業經營需要辦理農藥許可證的,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的地方農業部門提交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等,由農業部門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農業部門會在受理申請后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向申請人發放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也會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
(四)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五)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六)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七)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需要農藥經營許可的,即時告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的,允許申請者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對農藥經營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農業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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