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第九十條【鑒定的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緱l文釋義】鑒定,是指公安機關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而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的一種調查活動。在辦理治安案件中,鑒定是一種重要的調查手段。它對及時收集證據,準確揭露違法行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有著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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